当前位置:凤网(女性在线) > 娇点新闻 > 社会民生 > 正文

千里寻子,送儿进“班房”

2008-04-22 11:10:58    凤网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主动投案能得到何种“宽大处理”?

文/本报见习记者 彭晋俊
    通讯员 郑杰

   “大刚至勇,大爱至美”。 4月19日下午4点50分,常德武陵区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内, 20岁的曹星在父母及亲友的陪同下,主动来到该所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自己前不久在常德汽车总站大厅内参与寻衅滋事的过程。
    望着独生儿子被警方套上手铐,年近半百的“狠心”父亲曹大海一边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画押,一边用手擦拭泪水。
    调戏不成怀恨打人
    时间回溯到今年3月13日晚,袁正在城区一网吧上完网后,打的来到汽车总站,准备和事先约好的两个哥们曹星、熊明化一起吃夜宵。在候车大厅,两名操外地口音、容貌出众的姑娘在4名男子簇拥下与他擦身而过。
    袁正嬉皮笑脸地凑上前去,邀请两位女孩一起去吃宵夜,遭到拒绝。“出师不利”的袁正仍然不依不饶地围着两女孩转。女孩身边的几位男子实在忍不住了,将他狠狠奚落了一番。见对方人多,袁正没吱声,跑到车站厕所打电话邀集曹星、熊明化赶紧过来“增援”。
    接到电话,曹星和熊明化马上丢下火车站那边倒票的“生意”与袁正会合。人多了,胆子便大了,三个人以袁正被欺负为由,对曹金华、潘元福、余奇中、鲁清等4人进行殴打和罚跪。后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曹金华为轻伤,其他三人系轻微伤。
    追逃抓捕劝说父母
    接到现场群众报警后,110民警立即赶到并将正在施暴的犯罪嫌疑人袁正、熊明化当场抓获,可曹星却趁乱逃跑了。
    站前派出所连夜就此案展开紧急部署,并兵分两路实施追逃抓捕工作。所长曹剑清、副所长宋祥云带领民警彭家新到曹星家做其父母规劝儿子投首自案的工作;教导员朱学义带领所里其他民警负责蹲点布控守候工作。经过沟通,曹大海夫妇向民警默认了儿子参与寻衅滋事的事实,并说儿子己经逃往省外。
    大义父亲千里寻子
    经过3天的痛苦思索,曹大海作出一个出人意料的决定——把儿子找回来,让他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曹大海东挪西借筹足路费,并用蛇皮袋子包好行李,踏上了“追逃”之旅。从常德经长沙、邵阳到广西,多方打听寻找儿子的下落,并到儿子曾经联系比较密切的朋友那里找线索。这期间,他还时常与亲友联系,要他们一旦与曹星取得联系,就劝其自首。
    七天七夜的苦苦寻找,曹大海没睡上一个安稳觉,但仍未见到儿子踪影,只得无奈地回到家中。
    半个月后,贵州一个朋友打电话称在当地看见过一个人像曹星。曹大海立即赶到贵州。他一路走,一路问,在贵州寻找了一周,嗓子都哑了,人也瘦十几斤,却依然失望而归。
    几天后,曹星突然从浙江打来电话,要曹大海寄1000元钱做生活费。曹大海回忆当时的情景说:“儿子说饿了好几天了,我听了好心疼,好想给他钱让他继续跑算了,但想到警察跟我说的话,我还是把道理一遍又一遍地讲给他听,劝他回来投案自首。”
    4月18日,曹星再次打回电话,说他已返回常德,但不想回家,更不敢投案自首。
    知道儿子的近况和想法后,曹大海异常着急,心里也十分矛盾。经过一番思想挣扎,他又打电话给警方,并详细询问到底投案自首是否可以减轻处罚;如果儿子继续外逃,是否事情过去若干年后,就可不再追究责任。
    入夜,民警们再次登门到曹家做工作,召开亲友会宣讲法律。这次,曹星的亲友都被说服了。
     “狠心”父亲苦口婆心
    4月19日中午,曹星在其父母、堂伯等六七位亲人的陪同下,租车准备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当车行至207国道常德市公路局路段时,曹星突然改变主意,吵着要回家。大家只好掉转车头,重新回到家中进行了好几个小时苦口婆心的劝说。
    当日下午4点钟左右,曹星在父亲和亲友们的陪同下来到站前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了自己参与寻衅滋事的全部过程。
    看着儿子如释重负般的模样,曹大海锁了很久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但想到儿子即将失去自由,混浊的泪水夺眶而出。
    目前,犯罪嫌疑人袁正、熊明化己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曹星的调查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文中犯罪嫌疑人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投案自首能得到哪些宽大处理?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果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事实已被发现而尚未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已经知晓犯罪嫌疑人是谁但司法机关尚未抓到,这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接受国家审判的,都应该认定为自首,也应该享受法律规定的“宽大待遇”。

   

编辑:茜
稿源:今日女报-女性在线
相关文章
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