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定的墓穴,在母亲病逝前竟被公墓管理部门卖给了别人,史家姐弟三人及其家属祭拜父母两年,却不知墓里埋葬的竟是别人。为讨一个说法,他们把徐州公墓管理处告上了法庭。
8月12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8月13日,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史先生(原籍江苏省徐州市)告诉记者,今年2月6日农历大年三十的上午,他们姐弟三人携家属到徐州公墓祭拜父母。当他们来到18排8号墓穴前时,发现去年清明节前夕为父母立的碑不见了。后来经过寻找发现,该石碑已经被挪走镶嵌在了18排10号的墓穴上。
史先生说,他们姐弟三人,大姐住在东北,二姐住在徐州本地。因为父亲早亡,母亲一直和二姐在徐州生活。2005年10月,85岁高龄的母亲因为生病,自知不久于人世,在他们兄妹的陪同下,一起来到徐州公墓为自己选定了特5区18排8号墓穴,并嘱咐孩子们在她病故后,把葬在别处的老伴也一起迁到此处安葬。史家人当即支付了墓穴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徐州公墓管理处还发给他们一个墓穴证。
老人于2006年3月31日病故。同年4月1日,他们向徐州公墓管理处提出申请,4月2日安葬。2007年老人病逝一周年时,他们又向公墓管理处提出申请,为父母立碑和栽树,为此支付了470元费用。公墓管理处工人帮助他们在18排8号墓穴后面立了碑。“去年中秋节,我们到父母坟上烧纸时石碑还是好好的,大年三十再去时,石碑已经被挪到了18排10号墓穴后面。”
据史先生介绍,他们发现石碑被挪动后,当即找到徐州公墓管理处主持工作的张副处长。该管理处承认了错误,称2006年4月2日下葬时就已经错了。他们要求公墓管理处通知该18排8号墓穴的亲属前来确认。8号墓穴的亲属来到后,出示了公墓管理处发给他的墓穴证,承认该墓穴埋葬的是他母亲,安葬日期是2006年1月11日。也就是说,史先生的母亲安葬前3个月,公墓管理处已经将墓穴卖给了另一家。当史先生的母亲安葬时,公墓管理处就把老人安葬在18排10号墓穴里了。
史家姐弟在起诉书中认为,18排共有18个墓穴,因为公墓管理处讲究风水,因此不编4号和14号,而是在1号墓穴前设置了加1号、加2号,这样他们购买的8号即为第九个墓穴。由于在18排墓穴直到今年5月份才标示号码,所以他们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每次去祭拜,都是依习惯在18排的8号墓穴,也就是从北到南数到第九个墓穴进行。
徐州公墓管理处在答辩书中认为,原告于2005年10月23日与答辩人签订了购墓协议购买了公墓5区18排8号墓穴,但该协议没有明确5区18排8号墓穴的具体位置,时隔5个多月,直到2006年4月2日5区18排8号墓穴的使用人才安葬。在这期间,2006年1月11日,10号墓穴先于8号墓穴下葬,而10号墓穴正是本案原告意向中的8号墓穴的位置。在该墓穴已经被10号使用的情况下,答辩人将9号墓穴南边的墓穴确定为8号墓穴。将原告家老人的墓碑立在10号是因为原告史某自己记错了其父母墓穴的位置,其指示答辩人的工人将墓碑立于10号墓穴。2007年8月,10号墓的亲属发现立碑错误后,要求答辩人立即移走该墓碑,答辩人应10号墓亲属的要求将原告家老人的墓碑移到8号墓穴是理所当然的,不存在侵权行为。
就此问题,记者8月12日下午拨通了徐州公墓管理处张副处长的电话,张以“不清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随后,记者再次联系张时,其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墓地是人生的终点,对故去的人和活着的人都是很庄严、神圣的。”史先生向记者表示,“我们必须讨一个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