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俊勇)日前,津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替人代班并受伤的雷某获得了雇主相应的赔偿。
原告雷某与罗某是亲戚关系。2007年12月,罗某受雇于被告陈某等人合伙经营的棉花经营部从事棉花加工作业。同月3日,罗某因病不能工作,遂由其亲戚雷某代班作业。雷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右脚踏入正在运行的机器中受伤,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原告雷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方抗辩雷某并非其职工,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罗某与被告方系雇佣关系,罗某因病由其亲戚雷某代班作业,对此事实被告或者其管理人并未反对,应当视为认可,故原告雷某与被告方构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同时,原告雷某在作业中自身存在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释明,并结合案情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一次性赔偿原告4.3万元。
编辑:黑子
稿源:凤网/今日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