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性质恶劣的杀人案。让人意外的是,昆明市检察院对两名涉案女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引起司法界高度关注。
人命关天,检方却对这两名涉案女子“高抬贵手”,法律依据何在?这两名女子牵涉的,是一起怎样的离奇案件?
【场景回放】
“3张牌:一张K,两张9,抽到K的人必须死!”拿牌男子袁源冷冷地扫了一眼面前正在抽泣的3名女孩陈丽、和芳与张艳芝,把牌缓缓递到陈丽面前。陈丽哆嗦着抽出一张,男子一把夺过来:“老K!”他掏出一把银白色的折叠刀递给一旁的和芳和张艳芝:“杀了她,不然你们也要死!”说话间,另两名男子周祥明、王开强已迅速将被吓瘫的陈丽的双手从身后反捆住,推倒在刚挖好的深坑前。陈丽哭喊着求饶,但男子一脚踩住陈丽。夜幕下的荒野吹着冷风,折叠刀在夜光下寒光逼人,1刀、2刀、3刀……一名男子冷静地用手机拍录了整个过程,随后几个身影慌忙掩埋了尸体,驱车消失在夜幕中。
2007年3月21日凌晨1点许,这一幕残忍的场景,就在云南呈贡县新昆洛公路东侧的吴家营乡一菜地里发生。
【身份调查】
犯罪嫌疑人:袁源、周祥明、王开强
实施杀人者:和芳、张艳芝
被害人:陈丽
25岁的犯罪嫌疑人袁源和周祥明都是重庆綦江人,袁源、同乡周祥明、20岁的表弟王开强都一同在昆明某建材城帮人拉货。和芳、张艳芝、陈丽为当地“坐台小姐”。
【案件详情】
2007年3月20日晚11点左右,和芳、张艳芝被袁源、周祥明以卖淫嫖娼为由带上一辆金杯车。车至新昆洛路附近的五腊村路边时,两名男子突然凶相毕露,用刀威胁着她们脱光衣服,用绳子将她们从身后反捆,封住嘴巴,然后放倒在车子后排。车辆继续前行,在宝海路附近,又在附近发廊带上女孩陈丽,陈丽很快也被威逼着脱光绑起来。
次日凌晨1点左右,金杯车来到一个上坡处停下,其中两人下车绕了一圈,这时一辆警车闪着警灯从附近经过,两名男子迅速回到车上。“不行就去上次的那个地方吧。”另一名男子说。
不久,车辆拐下公路,上了一条狭窄的山路,颠簸了10余分钟,终于在一片空旷的荒野停下。这是一片远离村落的菜地,土刚松过不久,一名男子拿来一把锄头,很快挖出一个深坑。3名女孩被要求穿上衣服,带下车。她们不知道,等待她们的竟然是一场以扑克牌决定生死的死亡游戏……
杀人掩埋后,和芳和张艳芝被三名男子连夜带到晓东村的出租房。为了活命,和芳和张艳芝全力周旋,表现得百依百顺,其中两人渐渐对她们消除戒备。上午10点多,和芳直嚷肚子饿,两名男子商量后,由一人出去买早餐,另一人看守,为防她们逃走,还令她们把衣服脱光。但出门没多久,和芳和张艳芝就寻机用啤酒瓶砸破看守者的头逃走并报案。
根据和芳和张艳芝的举报,犯罪嫌疑人袁源、周祥明很快落网。据袁源、周祥明交代,袁源20岁的表弟王开强也是同谋,三人此前还曾犯下类似案件。2007年2月19日晚上,3人来到银光泡脚城以嫖宿为名将两个“坐台小姐”王丽伊和王云云带到袁源的出租房里。2月22日,他们来到官渡广场物色“受害者”,很快又在路边找到了一个卖淫女,并将其带上了车。当晚,由袁源驾车将3个“小姐”带到呈贡县吴家营乡的农田边。袁源发话:“快点,你们两个把她杀了,否则就杀你们。”在3人的威胁下,吓呆了的王丽伊和王云云对着被捆绑的另一个卖淫女一阵乱砍。
此后,3人将两个“坐台小姐”又拉回了出租房。但随后,发生了一个意外:因为王开强年纪不大,他觉得事情严重,私下将王丽伊和王云云放走了。
【案情进程】
目前,这起案件已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日就将开庭审理。“这是一起性质十分恶劣的杀人案,杀人动机闻所未闻,作案手段骇人听闻。”主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王海天表示,袁源、周祥明、王开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加之3人是累犯,所以会建议法庭对3个被告人从重处罚。
而对实施杀人的两名女子和芳、张艳芝,检察院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在调查中,和芳、张艳芝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她们是被袁源、周祥明抓着手动的刀。加之主观上两人属于被迫,在那种情况下杀人,是为了保全自己。”王海天说。
两起命案,6名女子2死4活,而活着的4人中,和芳和张艳芝选择了报警,而第一起案件的王丽伊和王云云却在逃出后选择沉默消失。准确地说,正是两人的沉默和消失,纵容了第二桩命案的产生。
【争议焦点】
昆明市检察院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引起了司法界的广泛讨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尹晓宁处长认为,这是全国首起不追究 “行凶者”刑事责任的故意杀人案。“检察院做出这种决定的原因在于:在那种情况下杀人,并非出自她们本意。”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朱素明则认为,检察机关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但只是在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存疑的前提下才能作出。此案中两名女子不管是在什么样的前提和背景下杀人。都已构成了事实犯罪,而且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所以应该被起诉,然后交由法院来判决。检察院对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有“越权”之嫌。
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建华也认为,应该由法院审理后再裁定两名女子是否免罚。张建华认为:生命权是相等的,但此案中的两名女子为保住自己的生命而杀害了另一名女子,侵害了死者的生命权。检察院对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是不合适、不妥当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郑旭认为,对本案的争议主要是法律的统一适用和个别化的正义之间的冲突。我国基于大陆法系传统,一贯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讲究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而所谓个别化的正义,是指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应当根据其具体的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心理和智力状况、前科、境遇,当地的价值观念,以及案件处理的具体需要来具体决定。 (本报综合)
专家点评
被胁迫杀人可认定为 “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的处理涉及到如何认定逼迫程度。逼迫者“逼”的具体内容不同,虽然不影响被逼迫者成立胁从犯,但是影响被胁迫者刑事责任的大小。
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到强制,丧失了选择行为的意志自由,尽管造成了客观损害,但因主观上没有罪过,行为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和芳和张艳芝的犯罪行为,明显是在受胁迫时发生的,符合刑法规定的胁从犯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是指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由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结合本案来看,和芳和张艳芝涉嫌故意杀人罪,同时两人是胁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和芳和张艳芝具备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条件。
本案中两名女子的犯罪情况完全具备了上述两个方面的成立条件,昆明市检察院对两名女子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因为两名女子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其犯罪情节轻微,再犯可能性小,而且还有自首、立功情节,对其不予起诉,正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希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