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莫清华
重庆渝中区教师刘非(化名)以优异成绩通过了公务员考试,却因他两年前的一次“一夜情”而被拒绝录用,他愤而将人事局告上法庭。在他本人看来,渝中区人事局拒绝录用是一种歧视。
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争论,不少网友认同并“力挺”刘非,甚至不乏撰文声援其起诉人事局的。
我认为,如果拒绝招收刘非为公务员的行为也叫做“歧视”,那是“品行歧视”,这同其他一些地方录用公务员时的相貌歧视、性别歧视、疾患歧视等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品行歧视”并非一种恶意歧视,它可以使“受歧视者”道德自律,它包含着公众对公务员道德纯洁的更高要求。政府在招录公务员时严格掌握标准,严格予以鉴别和汰除乃题中应有之义。
坚持道德操守,是国家公务员的应有形象、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决定的,也是基本的道理和常识,没什么好非议的。身为手中无权的一介平民,尚且把持不住私欲的冲动,那么,很难想像其一旦权力在握而使个人欲念更容易实现时能够自律。鉴于此,公务员在道德层面上要最大限度地做到无可挑剔,必须是一定范围和相对意义上的道德楷模与社会精英。如果道德上存在着污点而遭人诟病,非但不能成为大众表率,反会充当了负面的示例和误导,当然也就无法取信于社会
诚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待曾经失足的人,如果其能改正,则既往不咎,仍应给予出路和机会。但是,当公务员并非人生的唯一路径。公务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有更高的道德要求。中国古代就要求官员“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第一条就是“修身”,就是要求官员用道德来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更应该在社会上起道德表率作用。我国的《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
夫妻间相互忠实,是几千年来在中国人传统家庭观念中天经地义的道德话题。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心中还存有一点道德意识,“一夜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倘若有着“一夜情”史的刘非被“不拘一格”地录用为公务员,就等于划定了一条道德宽容的“国家尺度”——用这样的尺度一丈量,官员长期包养情妇、热衷于光顾色情场所,大概都是可以被宽容的。














